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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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
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
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
原告:宣懿成等18人(名单略)。
诉讼代表人:宣懿成,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程钢,浙江省衢州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余根凤,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孙则勇,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居民。
诉讼代表人:戴志强,浙江省衡州市柯城区新开弄居民。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昌煜,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海,该分行行长。
原告诉称:我们是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3年1月,因为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建造车库需要用地,被告陆续向我们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但仅仅因为企业建造车库的需要,被告就作出收回我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衢州市国土局(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18份,用以证明该局于2002年12月31日向各原告分别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国有土地使用证18份,用以证明各原告均是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并依法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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