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携带必要的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是怎么规定房产登记的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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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么规定房产登记的效力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对不动产登记效力也有所不同。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依照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这样不经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而登记要件主义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认为既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那么不管哪种立法体例的登记效力模式,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效力应包括: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和监管效力。
也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证明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经过登记机关行政确认后,登记申请人便取得了物权的合法证明,而且,物权变动一旦经过登记机关确认,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采纳的立法模式是一种折衷的模式,其中既有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又有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学者对这种立法模式进行批评,认为这种不统一的效力模式会造成物权法有些概念的前后相矛盾。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
③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④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应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抵押登记申请
2、受理申请
3、审核
4、登记
5、收费发证
6、立卷归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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