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和被告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产生纠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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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导航】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原告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方。通过中介与卖方(被告)签订了系争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水管漏水问题。于是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互称对方违约。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委托我代理本案参加诉讼。
本案经法庭审理后,双方在对各自存在的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的基础上,互相让步,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分析】
首先,该合同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要求。其次,该合同自原、被告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原告在签约的同时便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房款30000元。原告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更加证明了原告签订系争合同购买房屋的意识表示是真实的。被告在签约的同时收授原告支付的首期房款30000元的行为,也是对系争合同的履约行为。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均如约履行了合同的部份权利和义务。
其次,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具有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来看,主要是原告对被告隐瞒房屋瑕疵和相邻关系纠纷的行为产生了信赖危机。用《合同法》的术语来说,就是对被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了怀疑,更是对被告的诚实信用产生了怀疑。这正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理由。因此,原告发出的所谓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该具有对合同提出异议,中止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原告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而未准确提出罢了。
第三,原告并不是要解除合同,而是试图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原告在10月21日曾再次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这其间房屋中介公司也曾从中调解。这些情况在庭审调查中原告所展示的证据足以证明。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构成预期违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被告在2010年10月28日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30000元房款也不归还原告”。而系争合同约定的双方过户的时间是2010年10月31日。显然,被告明确表示毁约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双方过户的履约时间。二、被告于2010年11月19日将系争合同涉及的房屋再次挂牌出售。而系争合同约定的卖方腾房的时间是在2010年11月30日。显然,被告以自己的行为再次表明不履行卖房的合同义务。三、从被告两次出售系争房屋的价格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是96万元加上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47万,那么双方交易的总价格是143万元。而被告在第二次将房屋挂牌出售时的标价为158万,两者相差了15万元。可见被告违约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原告对房屋提出的异议而是系争房屋的价格在增值。
原告支付的30000元是购房款,不是定金,这一点已在系争合同附件三第一项中约定的十分明确。另外,被告在2010年8月26日所签署的收据中也明确收到的30000元是房款。因此,合同依法解除后该30000元房款应当返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谁在违约的问题应当是清楚明了的了。原告不仅没有违约,而且一直是在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被告一再地通过自己的言语表示和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的合同义务,已构成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本案系争合同应当解除,原告支付的30000元房款应当如数返还。同时被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既按照系争合同约定的购房款96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共计19.2万元。在此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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