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难免的会跟其他人居住在一起,与他人居住在一起就难免的会发生一些纠纷,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权利就是称为相邻权,这种纠纷也是相邻权纠纷。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邻权纠纷起诉书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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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起诉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
被告:
被告:xx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月X日
不动产使用人,为谋求土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建物的方便、生活的舒适与安宁,一般都需要相邻不动产使用人予以提供方便与合作。实际上,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协作,一直是人类的传统美德。俗语:“远亲不如近邻”也足以体现出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密切的关系,既可使人们和睦相处,也容易滋生邻里纠纷。尽管一切社会制度最终都是谋求人类生活的和谐与幸福,民法对此更是孜孜以求,但人们之间纠纷的存在还是有的。它一方面跟人的文明程度有关,这是一个需要各种制度相互配合逐渐提高的缓慢进程;另一方面也跟产权的界定不明,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楚有关。如果对前一点还有理由可以宽容的话,对后一点则是法律不可推卸的义务。基于此,法律有义务把不动产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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