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下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比无疑是弱势群体,此时购房合同是他们唯一的“护身符”。但由于一些购房者对合同不了解,结果在交房时吃了亏才如梦方醒。记者选取今年以来南宁楼市中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此剖析合同,希望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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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双重标准?购房如何避免合同陷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原来,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的第1条款中规定,延期交房超过60天后,开发商每天支付的违约金为已付款的2%。据了解,南宁市大部分楼盘标准为3%。而让业主更难以接受的是,合同中约定“一旦延期超过60天,每日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上限为房款的5%”。也就是说,由于违约金被封顶,所以开发商在延期时间上不受束缚,而对购房者而言,拿到的违约金都一样。有购房者算了一笔账(以40万购房款为例),按照别的楼盘标准,两年的违约金为29200元,而以该小区房价5%标准计算,违约金为2万元,少了近1万元。
日前,记者采访时业主邓先生说:“原以为违约金是一道紧箍咒,能够督促开发商按时交房,但合同的陷阱让我们很受伤。”他认为,违约金“封顶”导致他们整天低声下气地“哀求”开发商尽快施工,生怕开发商一生气,再延个半年时间。
回想当初买房时,几名购房者表示:“没有办法呀,当时大家都争着买房”。这份合同是开发商事先打印好的,购房者只有“签”和“不签”两种选择,开发商根本不同意对条款作丝毫协商。
今年9月份,记者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看到,乙方(购房人)如果逾期交接的,其间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同时,又规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刘先生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商品房属于大宗消费,购房者很少有不按时交接的,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虽不近人情,但也无可厚非。但反过来,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违约金却只有业主的一半,“这不是双重标准吗,怎么让业主信服”。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介绍说,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对于此类现象,业内人士许振表示,由于商品房的价格较大,违约金数比例看起来差不多,但最终的差别很大。类似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早在2006年,家住南宁华西路附近的罗女士为配合拆迁,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她现住的房屋拆除后,面积按1∶1比例安置新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误差面积按市场价互相结清差价。2009年9月,开发商正式交房,但她却得知,这套房屋面积为92平方米,比协议中规定的多出了12平方米。她赶忙拿出协议细看,这才明白协议中没有对超面积的范围作出要求。
由于罗女士家中经济紧张,购买这多出的12平方米需要5万元,使得她不得不东奔西走借钱买房。她对记者表示,由于当初看不懂协议,就草草签字,造成现在的进退不得。
业内人士谭先生表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面积与合同有误差的,如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一旦误差超出3%,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还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罗女士表示,由于该地段目前房价(6500元/平方米)比协议约定(3年前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的价格涨了不少,所以还是买下这12平方米。“幸亏房价上涨了,如果是下跌了,要我按当时价格买,那我肯定承受不了。”
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于面积误差的范围及其处罚方法一定要明确,这样才能避免遭遇“强买强卖”时无法可依。
3.配套延期投诉无据
对于该条款的逾期处理方式也让记者咋舌,“出卖人(开发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到期的60天内补救,逾期不完成,按合同付违约金”。算下来,开发商在交房后有10个月时间去完成公共配套,而在南宁市大多数楼盘的合同中,配套设施的完工基本和交房时间一致。
业主成先生说,去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担心开发商资金不到位造成延期交房,他从去年8月份起,几乎每隔一个星期去施工现场看一次。曾从事建筑行业的他认为,楼盖得很快,但是绿化建设和道路及景观配套的进度慢。果然,楼盘按时交了房,但配套却延期了。
众多业主在QQ群上激烈讨论这一问题。朱先生说:“这个条约实在太过分,难道让业主在10个月内都走泥巴路,住在大工地?”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设计好陷阱,苦果让业主承担。回想起买房时的疏忽,不少业主认为没得选择。来自贵港的陈先生说:“开发商集中开盘,当时有600人排队选房,就给5分钟选房,5分钟签合同,看了看价格、户型、交房时间,就草草签字下单,哪里来得及看合同内容。”朱先生还说,当时大家都抢着要房,如果想修改合同?想都不敢想,大家都是忍气吞声签了合同,实在太不理性了。
业主农先生说,今年8月开发商向他交房后,小区物业要求开通管道燃气,费用按购房合同约定的2700元收取。这让他不得其解,现在南宁开通管道燃气费好像都不需2700元。随后,他向管道燃气公司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开通费已经由原来的3000多元降为2300元。
为什么还要按以前的费用收费?开发商给予的说法是,小区住户是根据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交纳管道燃气开通费的,因此每个小区的收费标准不一样。该小区的管道燃气开通费,一直以来都是每户收取3100元。虽然自2006年9月开始调到每户2300元,但开通费仍与小区入场施工时间有关:2006年9月1日以前进场施工的小区,如果是开发商垫资支付安装费,不管开发商何时出售房子,管道燃气费都是按照每户3100元来收取。
专业验房师陆军介绍说,在合同中约定好管道燃气开通费用的例子很少见,一般来说开发商没有好处也不愿意插手此事,像以上的情况的确存在蹊跷。业主应该向开发商查验收费依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尤其应该对其中涉及收费的约定询问清楚再签字,否则就会吃亏之后仍理亏。
据了解,在南宁市大多数楼盘的购房合同中,对于燃气管道开通的约定普遍为“管道燃气安装费、开通费由业主自理”。这样业主便能据实交费,所交费用不需要经过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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