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继承是我们很多的人会遇到的一件事情,因为一般父母在去世后会将自己生前的所购买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孩子或者是在他们去世之后自然的继承给他们的子女。对于继承来说自己购买的房屋会因为出资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北京继承公房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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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京高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处理。
查了很多公房承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关于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的最新规定为1995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中双方议定事项的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如果根据这条规定,显然如果要变更公房承租人,那么申请人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二、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三、没有其他住房;四、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按照以上的规定,如果已经另外有房屋了,又变更成了公房承租人,应该是可以撤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继承公房规定及其相关问题,继承公房一般就是指对于共有房屋的继承,一般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可。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继承公房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