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单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经过承继、遗赠等合法途径所得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富。那假如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房屋的遗言承继,婚后才操持房产过户注销,房子能否属夫妻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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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番禺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婚后财富纠纷案,财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小陈(化名)在婚前取得父亲遗言承继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一半的产权,但原告婚后才操持过户注销,如今夫妻关系和睦离婚,被告小珍(化名)要求取得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遂起诉至法院。
父亲给儿子留下半套房
2003年10月,小陈的父亲到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定立遗言公证书,遗言内容其中一项爲,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爲其与妻子胡某的夫妻共有财富,即各占二分之一,在其逝世后,上述房产中其所属的一切的份额指定由儿子小陈承继。2004年5月小陈的父亲逝世。
2004年10月,被告小珍与原告小陈注销结婚,婚后由于原告好赌成性,单方感情决裂,遂两人于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珍于2016年3月到房管部门查询才知,原告小陈已于2011年7月13日注销获得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该房屋的另二分之一产权是归原告母亲一切。
而原告小陈离婚前不断称没有获得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房产份额,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该房屋停止分配。被告小珍以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是其与原告小陈在婚姻关系时期共有的,所以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法院判房屋爲婚前财富
番禺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的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死亡时开端。”被承继人的遗言合法无效,其指定由原告小陈承继的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从原告父亲死亡之时开端承继,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即产权人虽未变卦注销,但该物权的变化因承继的开端而发作效能。
被告小珍和原告小陈于2004年10月注销结婚,上述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原告小陈的婚前获得,属婚前财富,被告和原告的离婚协议对上述房屋并无商定,仍属原告小陈的团体财富,现被告要求确以为夫妻共同财富,占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恳求理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的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死亡时开端。”因而,在婚前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属婚前团体财富;在婚后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属夫妻共同财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奖励该物权时,按照法律规则需求操持注销的,未经注销,不发作物权效能”。从该条规则可以看出,只要在奖励因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规则获得的物权的状况下才需求注销。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发作的不动产物权变化,在注销前即发作效能。因而,本条中的注销没有创设物权的效能,而是将曾经发作的不动产物权变化对外予以宣示,应爲宣示注销。本案中,小陈并没有奖励该涉案房产,无需操持注销。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白规则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爲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注销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爲只对本人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爲夫妻一方的团体财富。
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由单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注销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爲单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解释对父母赠予子女房产做出了明白的规则,假如一方父母出资产权注销在本人子女的名下就以为是对本人子女团体的赠予不是夫妻共同财富。假如是单方父母共同出资就依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