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般人对房产继承的认识往往会存在误区。下面,法律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房产继承中的五个误区,希望能够让大家能够正确的认识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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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五个误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当事人在认识上容易存在五个误区: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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