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有些财产作出了分割决定,但对于有些财产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没有分割的情况。那么你知道离婚之后对于房产不进行分割都有什么弊端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离婚房产不分割弊端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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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不分割弊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离婚协议中漏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日后想再分割时意见出现分歧;
(二)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除房产分割外其他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重新分割;
(三)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四)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双方或一方不想进行分割房产,则只需要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不分割房产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