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一个城市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的现象,一般在进行拆迁时都会给予补偿,但有部分拆迁户认为拆迁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权益,想要去通过信访来帮助自己解决拆迁纠纷,那么拆迁信访条例都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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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信访条例都有哪些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另外,《条例》中对信访的渠道、方式和管辖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条例中多次强调打通官民沟通渠道、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从《条例》中关于信访的定义来看,老百姓只要觉得有问题,就可以进行信访,并且信访通道大开绿灯,看似畅行无阻,简而言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信访的确是一条可行的路,也就是说,在遭遇拆迁补偿纠纷时,在维权过程中进行有效信访是专业拆迁律师鼓励的。
第一,信访过程中必须找准职责机关,盲目反映容易被拒,浪费争取拆迁补偿的黄金时间;
第二,诉求必须合理有据,不能捏造、夸大事实,一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非但不能实现诉求,反而会让自己遭遇囹圄之困;
第三,信访必须守秩序,走程序,逐级信访,不能越级,只有冷静理智地进行信访,才能有效地传达诉求,降低直接被拒、路被堵死的可能;第四,信访过程中应当索要书面告知、答复文件并妥善保管,这些书面材料在日后的复查、复议、诉讼过程中都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信访人仅仅与受访部门进行口头交流,那么日后很可能发生无凭无证、死无对证的尴尬场面。
[1]《信访条例》 第二条
[2]《信访条例》
[3]《信访条例》
[4]《信访条例》
[5]《信访条例》
[6]《信访条例》
[7]《信访条例》
[8]《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