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记者在鱼台县双新社区见到了闫xx。闫xx看着这里已建成的两栋楼说:“按照拆迁协议,这里理应有我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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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遭更改 安置房被卖不知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闫xx说,2009年5月,他所住的新民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按照拆迁协议,他得到了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但是,去年5月,他妻子去当时的拆迁指挥部领房租时被告知,他家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
“我的房子卖了我怎么不知道?”惊诧不已的闫xx多次去找拆迁指挥部,得知房子是被一个叫周xx的人卖了。周xx曾做过闫xx的贷款担保人。2009年9月,因为家里没钱还不上贷款,闫xx把拆迁协议暂时抵押给了周xx,并约定有钱了再拿回来。
直到今年3月初,闫xx才获知,周xx以18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刘xx。而且,在接下来的一系列手续中,都是刘xx作为“被拆迁人”去办理的。
记者在闫xx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上看到,当时负责闫xx所在片区拆迁的指挥部工作
人员屈xx和蒋xx在上面签了字。记者随后找到了已是县招投标局局长的屈xx,但他一看签名,就明确表示“该签名是假的”,并称对此事毫不知情。
周xx承认卖掉了闫xx的房子,但称是“闫xx委托我卖的”。蒋xx则称,自己是见到周xx提供的“口头委托书”及拆迁协议原件,并在领导签名后才办的转让手续。但记者看到,蒋xx所称的“口头委托书”不过是一份周xx的口述记录,并没有闫xx的签名。对于交接单上“屈xx”的冒名签字,蒋xx和李主任都没有做出正面回答。
对此,鱼台县分管重点工程推进工作的林副县长表示,如果更改或变更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由买卖双方签订协议。若出现违规操作,“谁更改的就追究谁的责任”。
律师说法
转让合同无效
对此,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力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转让应当由当事人双方亲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他人代卖房屋,应当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另有规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因为委托书上没有闫xx的亲笔签字,买卖合同上也没有他本人的亲笔签字,并且该房屋还在建设之中,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周xx与别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闫xx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xx与刘xx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进而收回房屋。(记者 黄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