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dc62f02d212e426b8ea95a9ef23a545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