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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何职责和法律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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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登记机构有何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何法律责任?就上述问题,树图网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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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何职责和法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哪些单位可查询不动产?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全面规范

“规范登记行为”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条例》将明晰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职权与责任作为其基本内容贯穿于《条例》的始终。从《条例》的规定来看,登记机构的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登记职责,即登记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时的形式审查职责和依法受理职责;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登记申请材料的查验职责;法定情形下登记机构的实地查看职责;符合登记条件时,登记机构及时准确予以登记的职责;以及不符合登记条件时,依法不予登记的职责。

二是完成登记辅助行为的职责。这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之外依法承担的登记辅助行为中的相关职责。具体包括:登记机构依法设立、制作、保管登记簿的职责;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职责;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职责;登记机构将其登记的信息及时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职责;登记机构依法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提供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职责,等等。

三是登记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一般职责。具体包括:第一,办理事项公开的职责,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通知、告知的职责,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救济方式。第三,便民利民的职责。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四,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职责。

此外,登记机构还应当承担虽然《条例》并未直接规定,但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职责。根据《物权法》,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进行超越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例如,不得擅自将相关税费的收取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等等。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尽职责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未尽职责、超越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前述各项职责,无论是登记职责、登记辅助行为职责还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于公权力而言,职权也就意味着职责,“有权必有责”。如果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尽职责,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法律没有授权、尤其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例如超越登记职责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等等,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则要恪守本分,绝不越线。

还要强调的是,即便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缺位、不越位,完全依据法定权限履行职责,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合理审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防权力滥用。否则,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也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登记机构而言,其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侵权要赔偿”的要求。

登记申请人、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以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规范为重点,但不动产登记也需要登记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通力协助。结合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的问题,《条例》也对登记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

第一,《条例》明确强调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为了维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威性,避免登记错误,《条例》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规定了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可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也明确了其保密义务。如果其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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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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