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有错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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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有错怎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有错误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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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我经人介绍,购买老王的一套二手房。检查过他的产权证,确定了他是房屋所有权人后,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交纳了定金3万元。3天后我们去办理过户登记,发现在房管局的登记簿上记载着老王的房屋是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是老王和他的一个朋友。请问: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律师解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否定了这一规定。《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将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
因此,《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