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儿子结婚,黄某夫妻赠与儿子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不久后,黄某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被儿媳占有。黄某夫妇想要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子。那么该房子的归属问题究竟是谁的呢?黄某能否收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呢?来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探个究竟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儿子结婚前赠与去世后的房产能否要回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儿子结婚前赠与去世后的房产能否要回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9c1161d0672d966e36c69bddad4d2fa
儿子结婚前赠与去世后的房产能否要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
1、赠与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黄某将房子赠与儿子,则他们之间是一种赠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黄某已将房子无偿赠与儿子,并办理产权转移,因此在没有上述法定撤销理由时,房产仍属于儿子的,黄某夫妇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也即赠与儿子的房产是不能要回的。
黄某儿子死亡后的财产变成遗产,从而黄某夫妻成为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黄某儿子去世后,其名下遗产在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外,原则上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因此,黄某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黄某夫妻与儿媳共同继承儿子的遗产。
二、结论:
综合上面,黄某夫妻不能收回赠与的房子,但有权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思维导图:城市设计领域的实地调查方法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思维导图:城市设计领域的实地调查方法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d8530c4b68e0584800437e9b7e5cfd8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六章 卤代烃 饱和碳原子商的亲核取代反应 β-消除反应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六章 卤代烃 饱和碳原子商的亲核取代反应 β-消除反应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ac3b58217e610cbb988ad7e1c77a6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