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温州世贸大厦36名住户集体状告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购房户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合法有效,判令开发公司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以意向书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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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预订意向书 开发商擅自变更约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温州世贸中心大厦,设计高达68层,广告语称“新温州坐标,新财富焦点”,被称为温州第一高楼。2003年5月,不少购房户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1.2万元的均价,签订了房屋预订意向书。5年过去,世贸大厦的单价已飙升至每平方米3万多元,多数购房户也因坐拥世贸大厦三、四百平方米面积导致身价升至千万元。去年11月,开发商向原告发出缴款告知书,要求住户缴纳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比例为58%。并说明该大厦写字楼原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开发商还要求预约购房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签订写字楼委托《精装修施工合同》,精装修的单价为每平方米2980元。
部分预约购房户不同意开发公司提出的要求,遂向房管部门投诉。后经协商,预约购房人同意统一精装修,具体事宜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另定。
今年1月31日,开发商要求预约购房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缴款手续。不过,部分预约购房人发现房屋面积比意向书约定面积减少很多,价格却增加了每平方米1475元的“设备款”。
部分预约购房人不满开发商擅自变更意向书约定的内容。双方因协商未成,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意向书是一种什么合同
预约购房户认为,签订的意向书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开发商单方减少面积,提高单价,属违约行为,应按意向书的约定履行。
开发商称,意向书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不具有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且意向书关于房屋基本状况和价款等约定也是不完全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法院认为,意向书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合同,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中不同之处在于商品房预约合同为无名合同,商品房预售本约合同为有名合同,对开发商而言,前者履行的是缔约义务,后者履行的是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
房屋单价是否包括设备款
预约购房户说,从来没听说过,买房子还要承担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的,这显然不合理。
法院认为,作为新温州坐标的标志性建筑,除精装修或其他另有约定外,无论是按照建筑行业的通常理解,还是房地产交易的习惯做法,其单价均应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之内。被告方未征得原告同意在双方约定的单价外以“设备款”名义加价,属擅自变更房屋单价,有违诚信原则。
房屋面积减少、方位变更是否属违约
预约购房人说,开发公司单方减少房屋面积,属违约行为。
开发公司解释称,房屋面积不存在缩水,意向书已注明“上述房屋预订意向书面积仅作为参考,最终以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测绘队预售测绘面积结果为准”的内容。现房屋预售测绘面积已明确,双方本应按约定即“预售测绘面积”来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参照有关规定,也允许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误差。
法院认为,开发商于2008年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重测成果书与原设计图不符,从而导致意向书约定的房屋面积被减少、方位发生变更,已构成违约行为。双方应根据意向书正文部分已确定的相关面积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至于交付使用并办理物权手续的最终房屋面积,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法定测绘面积为准。如有误差,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其他因方位、份额变动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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