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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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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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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0)一中民初字第2929号

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龙潭湖百果园3号。

法定代表人宋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朱承,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晖,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魏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群,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兴怀大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马襄瑜,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发,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永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朱承、陈晓晖,被告西城房管局之委托代理人王学群、杨红星,被告雅永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庆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西城房管局与宏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西城房管局授权书、宏宇公司与雅永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西城房管局与福绥境房管所承办拆迁工作协议书,宏宇公司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宏宇公司与西城房管局签订的《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此后宏宇公司与雅永诚公司签订《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有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宏宇公司依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但雅永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建设用地及将房屋拆迁完毕,对此,雅永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雅永诚公司系依西城房管局授权行为,故西城房管局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的合作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终止双方的协议及合同。现雅永诚公司表示可返还宏宇公司往来款400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偿付其已支付项目前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拆迁过程中实际情况,对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应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予以赔偿,宏宇公司对其自己所花费的办公费应自行承担,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其商业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

三、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四百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日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西城房管局授权行为,故西城房管局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的合作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终止双方的协议及合同。现雅永诚公司表示可返还宏宇公司往来款400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水诚公司偿付其已支付项目前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拆迁过程中实际情况,对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应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子以赔偿,宏宇公司对其自己所花费的办公费应自行承担,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其商业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

三、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四百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日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兰良

代理审判员 汤平

代理审判员 陈伟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岚岚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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