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00)海南民终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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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策祥等诉定安县富文乡人民政府房屋侵权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 由】 房屋/土地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结果】 判决
【审结日期】 2000-10-09 符策祥等诉定安县富文乡人民政府房屋侵权纠纷案
【内 容】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策祥,男,一九四八年九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九所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利金,男,一九三七年三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里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柏,男,一九四五年十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里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宏于,男,一九六二年一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新村岭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泰招,男,一九四五年三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常树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业昌,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新村岭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宏诗,男,一九五0年十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新村岭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朝圣,男,一九四二年六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石门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之强,男,一九三三年九月出生,汉族,宝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石门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德利,男,一九四0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石门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群声,男,一九五八年四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居廉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开统,男,一九四八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里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和,男,一九五0年二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里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方,男,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南庄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定贵,男,一九四五年六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富文墟个体户,住富文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莱,女,一九五八年九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墟个体户,住富文墟。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有清,男,一九四九年七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墟个体户,住富文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天,男,一九五一年四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九所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文,男,一九三六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九所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诗先,男,一九五九年十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石门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文安,男,一九五五年四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新联村委会木贡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永东,男,一九四五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富文墟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光茂,男,一九二三年九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富文墟农民,住富文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诗学,男,一九四七年四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谭陆村农民,往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霞,男,一九五三年二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联诗,男,一九四七年六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往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赞诗,男,一九四七年三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诗,男,一九五二年九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和安,男,一九三五年二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市原告)莫广诗,男,一九六0年三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芬行,男,一九四六年二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谭永坡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家鉴,男,一九四四年四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新联村委会牛角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典,男,一九四七年六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南庄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修仁,男,一九四0年五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新联村委会牛角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策和,男,一九四七年九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南埠村委会南斗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安东,男,一九四0年三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西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积兴,男,一九四0年六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榜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俊,男,一九四0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榜村农民,往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书禄,男,一九六二年一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榜河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昌富,男,一九四八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榜河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岳,男,一九五0年九月出生,汉族,宝安县富文多大里村委会旺楼岭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花,女,一九八五年八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石门村委会南庄村人,个体户,住定安县雷鸣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善榜,男,一九四七年九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谭陆村委会谭陆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邦献,男,一九四八年十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乡新联村委会尖坡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书民,男,一九四六年七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富文谭陆村委会谭陆村农民,往该村。 诉讼代表人符策祥,男,一九四八年九月出生,定安县富文乡九所村委会九所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冯利金,男,一九三七年三月出生,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里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黄永柏,男,一九四五年十月出生,定安县富文乡大里村委会大里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安县富文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才淦,乡长。 委托代理人秦以敬,海南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符策祥、冯利金,黄永柏等四十六人因与被上诉人定安县富文乡人民政府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定安县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策祥、冯利金、黄永柏及委托代理人吴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泰以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六九年,被上诉人(原九所公社)组建九所公社建筑队。一九七五年由九所公社统一领导筹建,并由建筑队负责施工,建起位于富文墟北街。东边(现派出所办公室旁边)的五目水泥钢筑结构的平顶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建筑队办公使用。一九七八年建筑队解体,工人各自离队,该房屋由公社管理使用。一九八五年,富文区委和区公所针对当时建筑队情况,作出《关于区农械厂、建筑队问题的决定》即富委字(1985)4号、富公字(1985)3号文,将建筑队交由农工商公司领导,财产由农工商公司接管,人员去留,不参加有关会议和承包经营者,由公司通知,当做自动离职处理。尔后,该房屋从一九八五年起至今,一直由被上诉人乡政府出租,收取租金均无异议。一九九五年四月,被上诉人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将该五目房屋划出一目归派出所使用,剩余四目以每目二万元转让他人,得款人民币八万元用于维修乡政府办公楼。上诉人方以被上诉人出售五目房屋,是属原九所公社建筑队全体工人所有,建筑队解体后属全体工人所有,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方四十六位人对该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将五目房屋判归上诉人所有,并承担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黄 守 冠 审 判 员何 书 丰 代理审判员 王 朝 芳 二000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孙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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