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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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分析不动产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房屋管理机关对同一处房产以两次“初始登记”程序颁发房产证,属程序违法,撤销了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后,民事诉讼程序恢复。
二、对该案件诉讼顺序的不同观点
对该起房屋登记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审判人员有以下两种观点:1、先行后民。民事审判无法否认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产证的效力,如若当事人不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对该房产证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那么民事审判人员只能依该房产证的既定效力进行民事裁判,认定该房产系王某的遗产。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即是如此。2、无需进行行政诉讼,民事审判可以将该房产的产权问题和四子女间的继承纠纷一并解决。民事审判人员可以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进行认定,该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对房屋管理部门发证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正确的断定。如若该认定否定了房产证载明的产权人,那么当事人即可以民事判决要求房管部门对产权证予以变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点是在民事审判能否对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评价。就本案来讲,即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在民事审判诉讼中,是应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使用,还是应该被认定为不可动摇的依据。笔者认为,本案中,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使用,在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管部门对产权归属的认定错误的情况下,民事审判人员可以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1、房屋登记机构对产权归属的认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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