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是债务人将财产作为贷款债权的担保但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贷款是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担保贷款的贷款方式,一般实践中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抵押贷款的方式办理贷款,同一财产涉及到抵押和质押的,一般先登记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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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名词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与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不一样。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房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两者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则是房产抵押不转移占有标的物;而房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标的物。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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