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房屋的建设用地分别被权利人进行抵押,而且仅有一个是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如何对房屋和该地进行划分?我们又该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82条的内容?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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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跟土地分别抵押了,我们怎么划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2015年张某为了融资,将仅有的一栋楼房于4月1日抵押给了李某,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4月20日,张某又将建造该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王某,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此种情况下,该楼房及楼房的建设用地的抵押权应如何划分呢?
答: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一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为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为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不管是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还是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都应该同时办理另一项的抵押登记。如果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或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均视为两项一经一并抵押。在前述案例中,4月1日李某因视为一并抵押,同时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且处于第一顺位。4月20日,王某因视为一并抵押而同时房屋的抵押权,但因时间在后而处在第二顺位。两个“视为一并抵押”就导致该楼房和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李某第一顺位,王某第二顺位,因此楼房及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归李某享有。王某仅对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单独享有抵押权。
实现抵押权,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比如,某甲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某乙,与此同时,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又比如,某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对某片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内,如果将该建设用地做用权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现房屋抵押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同样,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
也就是说,不管是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还是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都应该同时办理另一项的抵押登记。如果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或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均视为两项一经一并抵押。律师提示,为避免法律风险,抵押权人应注意房和地一并办理抵押。
如果存在一些人将房屋抵押,但不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抵押房屋所有权,甚至有的人将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人,抵押权的行使会根据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
(责任编辑:汤先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