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特征主要是从属性等。树图网提醒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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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特征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种:
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无效,即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