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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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抵押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抵押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作债务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订书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必须凭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原登记发证的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异地抵押的,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出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
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没有土地抵押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共同到原发证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一)被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三)地价评报告;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的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抵押登记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二)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的证明,并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土地的转移方式;
(五)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价格评估和备案。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地价。
《地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估价额准确,符合当地市场地价水平;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地价,并经抵押权人认可;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
第十三条经审查核实,抵押土地登记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抵押土地的使用证上记录,同时向抵押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正式生效。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勘测并在宗地图上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庙宇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五)无有效土地权利证书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所有权证;
(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离抵押给两个权利人;
(七)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八)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九)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第十五条经审查,不符合抵押规定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抵押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第十八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通知其他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双方须在期满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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