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抵押的期限一般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计算,没有约定的,一般为六个月,不管是一般抵押还是连带抵押,在抵押期限内都要按照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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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抵押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如下:
1.连带共同抵押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共同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共同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抵押人免除保证责任;
3.连带共同抵押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抵押合同约定共同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三、抵押担保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3]《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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