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通过仲裁来解决,那么就将法院的管辖排除在外了,所以合同约定仲裁后不能再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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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仲裁能否申请担保物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排除了法院的主管,那么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一)不要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二)不能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而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要规范。如以下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一)约定管辖的法理依据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有权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权选择相对人、有权决定民事活动的内容等,自然,当事人也有权决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民事纠纷解决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能确定当事人的意思的情况下,应做出符合其意愿的判断。故在判定当事人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应重在探究当事人的本意,而不能简单地凭字面意思认定。
(二)约定管辖的效力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基于以下几点因素:一是纠纷的性质应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其他类型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二是形式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