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户和房东因为房屋租赁问题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时,当事人一般都会委托律师来为自己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房屋租赁代理词怎么写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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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代理词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下提供房屋租赁代理词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因原告xx诉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民事诉讼活动。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终止租赁合同关系、返还预付金1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责令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500元。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被告已按照约定实际、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原告已接受租赁物并使用,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从证据上看,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满足了生效的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合同已生效。作为依法缔结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已全面、适当、协助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违约,也没有违反国家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连续性合同,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成就时,原被告双方依法依约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代理人注意到,原告对自己请求终止租赁合同以及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责任在谁”所提供证据有三份:一是原告方所持有的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是法庭在派出所所提取的被告持有的上面有自己涂改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是录音资料。
对原告所持有的合同双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也可以证实双方对租赁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对于被告在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上有涂改这一问题,原告的理由是: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原告没有同意,并以此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这一主张是不合法的,是不能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和条款,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是合法的,要求变更的行为不是擅自变更的行为,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求变更不构成违约,只有擅自变更才是违约行为,本案中,被告仅是要求变更合同,而没有将自己的要求行为强加给原告,即没有擅自违约行为。
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是一个孤立的证据,其录音模糊不清,不足以证明谈话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就是录制的被告的声音,特别是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录音就是被告的,也没有其他任何佐证相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上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足以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应当提起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原告所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无关,不是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条件,也不必然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原告的理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代理人在质证时已详细提出了质证意见,不再重复。
三、原告请求返还预付金1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已支付的1万元不是预付金,而是租赁合同第一年15500元租金的一部分,被告为原告的出具的收据注明的也是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此项请求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成立,依前所述,原告提前解除合同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故由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全面履行,原告已实际使用租赁物,原告是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的。原告要求赔偿的装修款9万元于事实、于法律都没有任何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违约,更没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也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的,依法应予驳回,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不支付剩余租金毫无道理,且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完全有权要求原告因逾期付款而支付违约金。
上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足以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应当提起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原告所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无关,不是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条件,也不必然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原告的理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代理人在质证时已详细提出了质证意见,不再重复。
三、原告请求返还预付金1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违约,更没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也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的,依法应予驳回,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不支付剩余租金毫无道理,且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完全有权要求原告因逾期付款而支付违约金。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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