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可能是较多数大学生毕业之后,都会经历的一件事情,但是租房不仅仅只是民事行为,其更是涉及到了租赁法律关系,因此自然就会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承担,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哪些租房行为需要担责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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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租房行为需要担责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第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
第四,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
第五,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六,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第七,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以上行为需要会导致导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要将房屋出租或承租房屋,则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
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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