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介绍一个关于承包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房屋租赁纠纷案判决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房屋租赁纠纷案判决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2513ce69763c4c48df580c9c97c8fe0
房屋租赁纠纷案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有代审判员王金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随寨、被告李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30日,其将自己的门面房一间“承包”给被告使用,期限二年,年承包费**元,并约定“两年承包费必须一次交清,先交款后使用”,如逾期按日5‰加收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定后被告仅交承包费***元,下欠***元至今已长达一年,经无数次讨要被告不愿交纳,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订立的门面房“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其房屋。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定的“承包”合同约定租期两年,每年交纳一次“承包费”,如果合同约定是两年一次交清,在其只交纳一年租金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将房屋交其使用。所以原告并未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原告向本案提交的证据有:1、2004年9月30日其与被告签定的“承包合同”。证明双方约定两年“承包费”一次性交清,被告若逾期两个月,其有权解除合同。2、2005年4月30日其与格兰仕微波炉专卖店签定的合同,证明两年“承包费”一次交清的,也有合同第十条的约定, 证明有合同第十条不能说明是一年一交租金。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合同中第二条的两年“承包费”中的“两”字是原告后来私自添加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同中此处为空白;合同第十条关于逾期交纳“承包费”的约定,是指第二年“承包费”的交纳,如果按原告所说是两年的“承包费”一次性交清,就不存在逾期问题,所以合同约定“承包费”应为一年一交,而不是两年一次交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这是2005年签定的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同一版本,且两年“承包金”一次交清的,“年”字前边写有“两”字,其与原告签定的合同上没有“两”字,因此,原告的合同应为一年一交。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4年9月30日其与原告签定的“承包合同”,证明原稿提交的合同中第二条的两年“承包费”的“两”字是原告后来私自添加的。2、2002年10月1日“自由马”商店与原告签定的“承包合同”,证明一次性交情的,没有合同第十条约定,从而证明其与原稿签定的合同有合同第十条约定,所以不是两年的租金一次性交清。3、2004年6月5日张沉香(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与其签定的合同,证明按张沉香的书写习惯,一年一交的“年”字前不写数字。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第二条没有“两”字是笔误,是当时忘记填写造成的。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这是以前的合同版本,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这是张沉香个人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与其公司无关,另因合同承包期就是一年,所以“年”字前就不写数字,不能证明不填写数字就是一年一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被告提交的证据,除第二条没有两年的“两”字外,其他合同内容一致,双方也均无异议,关于该条内容应如何认定,原稿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1该处未填写,且杀的合同均是原告方工作人员张沉香填写,原稿提交的证据1中的“两”字是在合同空白处填写,而被告提交的证据1该处是空白,不能排除原稿提交的证据1该处的“两”字是事后添加的可能,所以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明效力优于原稿提交的证据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因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本院不予审查。
依有效证据确认如下案情事实:2004年9月30日原被告签定一份“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将宣华西街门面房一间“承包”给被告使用,“承包”期限为两年,丛004年9月30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承包费”及交纳办法为承包费每年每间12000元,年“承包费”必须一次交清,先交后使用;被告承包期间,应按时交纳“承包费”,如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由原告按滞纳金的5‰向被告加收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期满后,本合同自行解除,如被告愿意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提前来年感个月一次性交清全部“承包费”方可优先使用。合同签定后,被告交给原告一年“承包费”**元,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2004年9月30日被告去给原告交纳第二年“承包费”,但被告拒绝。后原告诉至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王金秀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谭某与长沙公司借款纠纷案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谭某与长沙公司借款纠纷案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cf04d5c26b6acd28d88d2e70b11bf1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调节储备收购流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调节储备收购流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a371623828a32155cf748a5d8f5650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