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却不能够将所租房屋交付给租赁人,在返还过预交的定金之后,又被租赁人告上了法庭。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贸公司须再付许先生一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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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签订定金条款防止对方违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付定金后,许先生准备用房子了,谁知却被一家医药公司阻挠。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房子已经被他们租下了。许先生询问商贸公司,却被告知房子并没有出租给医药公司,但似乎也没办法让许先生再使用。随后,商贸公司退还了许先生的定金。但是,许先生认为商贸公司应该按约定返还其双倍定金。许先生的要求遭到了商贸公司的拒绝。许先生便将商贸公司诉至中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与许先生签订合同后,未能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浅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违约赔偿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是对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赔偿违约责任的基本态度。
我国合同法的违约损失赔偿一般仅仅限于财产损失。根据大陆法系的观点,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消极损失和积极损失两种。所谓积极损失,是指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现象,我国民法理论叫作直接损失。所谓消极损失,是指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行为而未获取的现象,又称可得的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叫作间接损失。而损失赔偿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权利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项:1、必须有违约行为;2、受害人必须有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失赔偿的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限度,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可预见理论作为限制赔偿责任的依据,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全文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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