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不登记的,出租人往往无法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往往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承租人而言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丧失,但是对于没有登记的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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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不登记的后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对出租人的影响。 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出租人可能因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实身份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租人在出租的房屋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出租人在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情况下,要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进而证明发生事故时房屋实际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显然并非易事。在出租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推定出租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承租人可能无法获得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出租人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时,如果承租人开出的价格与其他人相同,则承租人有权与出租人优先签订购房合同。
(一)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二)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三)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一)如租赁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合同只有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才能生效。但也有例外,就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租赁合同仍然是生效的。
(二)如果租赁合同本身没有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而合同一方只是以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则主张不能成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三)租赁合同如果已经备案登记,则在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可以对抗其他购买人。如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则承租人不能对抗已办理了买卖登记手续的购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