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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存在的五大法律问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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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份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着三十多年交情的刘、吴两家“剑拔弩张”。两年前,吴丞(化名)将单位内部购房指标转给好友刘晓方(化名),双方立下协议,刘晓方塞给吴丞3万元“指标费”。两年后,该套房价格足足上涨了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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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购房指标转让存在的五大法律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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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丞认为,单位此前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加之签约一事其爱人毫不知情,协议根本没法生效。他要求,收回指标。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可解除协议?从某种角度分析,刘吴两家的民事纠纷,引出的却是指标转让问题上的法律争议。

法律专家指出,虽然房屋购买指标在法律上还属于空白概念,但是定向购买商品房 指标转让合同应属有效,且应当得到全面履行。

3万元“卖”购房指标

事情还得从2009年11月说起,吴丞所在省级单位正组织职工团购商品房,地段虽然偏远,可是价格却便宜。

“位于南昌市高新区内京东大道上,均价约为3000元/平方米。”刘晓方回忆道,当时该片区均价为3800元/平方米,这样算来确实便宜不少。

2009年12月,刘晓方、吴丞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我们有三十多年朋友关系,决定将自己名下团购指标转让给刘晓方名下,帮助他能够购到略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

协议中约定,团购房所发生费用由刘晓方一家承担,在一定时间内,刘晓方仍以吴丞名义交款,在办理正式房产证时以刘晓方名义办理房产证。

“交情归交情,还是要感谢的。”为此,刘晓方拿出3万元,吴丞欣然接受。

“升值40万”起纠纷

今年7月初,吴丞通过“中间人”给刘晓方带话,“房子要收回”。这个消息对于刘家来说无疑是震惊的,此时他们已以吴丞名义交纳13万余元房款。

随后,他们向吴丞求证,对方给出明确答复。不过,吴丞认为,“收回房子”的理由很充分。他告诉记者,当初与老友签订协议时,他爱人并不知情。

“直到我把1.5万元(3万元分两次给付)带回家时,我爱人问道,‘钱是从哪里来的?’”这时,他爱人得知转让一事后,要求他将钱退还。

“这个(指购房指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她就是要房子,我做不通她的工作。”吴丞认为自己很无奈。

对于这个理由,刘晓方有些不能接受。他告诉记者,协议签订近两年才提出这个理由,似乎有些晚。

刘晓方称,他第一次拿出的1.5万元并未退回来,而第二次送出的1.5万元,吴丞还是继续收下了。

吴丞指出,这份转让协议无效。“这根本就不是买卖合同,房产证还没下来,怎么转让?”他认为,这份协议法律上应该完全不被认可。此外,其单位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就这点而言,协议本身也没法生效。

“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刘晓方说,如今,京东大道附近商品房均价约为7000元/平方米,现在这套房已上涨了40余万元,这也许是双方都未预料到的。

一问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属期待利益转让

采访中,吴丞曾提到,房产证还没到手,因此这份转让协议无效。

“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小泉说。

陶小泉指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这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

职工按单位政策享有对团购房购买的权利,因该房在订立协议时尚未实际取得,故职工对该房的权利尚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属于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

陶小泉认为,上述纠纷是购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文军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房屋购买指标在法律上还属于空白概念,根据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件,这种指标所对应的房屋一般被称为“定向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实质上是对房屋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这种权利属于可期待物权的范畴,未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应属有效,且应当得到全面履行。

二问

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可解除协议

购房指标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转让购房资格无须夫妻另一方同意

至于当事人提出因“老婆不同意”要求收回指标的理由,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廖建新认为,协议的标的不是房屋,只是购买资格,不存在房屋所有权转移问题。因此,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此外,购买资格是基于单位职工身份而取得,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能产生的权利,因此该资格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廖建新指出,假设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双方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协议的真实性。如果吴妻知情后提出退款,但事实上仍未退款,则视为默认丈夫的转让行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认为,房屋购买权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范畴,不适用“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屋无效”的相关规定。他分析道,这种转让指标行为,属于合同之债,非物权转让,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有明文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胡国运介绍,夫妻之间是一种相当亲密的生活关系,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转让方的行为应为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转让方不得以其妻子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受让方。他认为,通过买卖这个指标,所得到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就指标本身而言,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实践认定需夫妻共同认可

张文军则表达了另外一种更具弹性的观点:“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它所指向的标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定购房屋的指标,合同所转让的是一种定购房屋的资格,从另一种观点来讲,房屋购买权也就是这种通常所讲的‘指标’并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而在现在的审判实践中,实际已通过推定等程序认定了需夫妻共同认可的情况。”

抚州某法院一名民事审判法官表示,如果对方确实举出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不知情,协议可能会成为效力待定合同。夫妻一方知情后应妥善退还当初另一方卖出指标的钱,如果一直处于没有退还的现象,则视为默认丈夫的转让行为,这是事实的推定,也就是以妻子的行为推定出妻子是明知和认可的。

三问

单位禁令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单位内部规定对外没有约束力

据记者了解,尽管有些单位内部出台规定,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但依然有人悄然转让。那么一旦出现纠纷,这些规定是否影响协议的效力呢?而这也是吴丞要求拿回指标的另一大理由。但这并未得到有关法律人士的支持。

胡国运告诉记者,部分单位可能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要求职工“不得转让”购房指标,但该文件对外没有约束力。

廖建新也持相同观点。他告诉记者,职工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只能由单位内部进行处理。此外,《合同法》早已明确,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时才无效。因此,房屋购买权转让一般应认定有效。这样有利于鼓励诚信行为,制裁不诚信行为。

四问

出卖人违约损失如何计算

可索赔房屋溢价

违约如何担责

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必须面临的问题是,指标转让违约该怎么担责?

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认为,如果受让人仅仅是交纳定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出卖人须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受让人已经交纳部分或全部房款,那么受让人可以索赔从购买指标到毁约期间而受到的其他损失,譬如,受让人因购买指标得到一种购房期许,其很可能因此错过购买市场上其他商品房的机会。因此,受让人可以依法索赔这个期间同地段房屋的涨幅价格,也就是房屋溢价。

经适房转让协议无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文军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因案而异,如果能继续履行的,判继续履行,如果确实难以履行的,也可解除合同,判决违约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廖建新建议,在双方同意协商的情形下,可以比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通货膨胀(房屋溢价)对赔偿金进行计算。

为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峻对指标转让提出风险警示,例如要查看房屋性质,如属于经适房等指标转让,则协议无效。而对于转让协议的条款,最好咨询律师拟定,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问

“购房指标转让”是否需立法支持

无法可依,案情不同判决可能不同

采访中,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文军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可能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困扰,因为无法可依,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他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多发生在单位,购买者一般都是几十甚至几百户,购买权转让的交易也会批量产生,一个纠纷、案件的产生,很可能引发批量纠纷、案件的产生。

张文军还对记者表示,上述纠纷是否具备立法价值还需要商榷。但是,适当的时候,法律有必要对这种指标转让交易作出概念上的确定,这样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作出更为明朗的判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补充道,如果从鼓励诚信行为原则的角度出发,将来立法很可能会对此类案件进行一个十分明确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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