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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期房转让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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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衫 浏览量:02023-02-28 07: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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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抢手的商品房,在预售阶段很快就抢空了,不过开发商必须取得证件才能预售商品房,现在当中,存在一些将预售的商品房进行中转让的情况,这样有很大的风险,必须一房多卖,造成很多纠纷,那郑州期房转让规定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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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郑州期房转让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郑州期房转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从该法看预售房是可以再转让的,而实际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合同的转让。

期房转让的条件:

期房转让的条件一: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期房转让的条件二:如果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理:

1、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要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未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屋尚未实际交付。

4、预购人履行了预购合同约定的义务。预购人没有履行预购合同的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务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同意;如果预购人擅自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允许利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无需签订新的预售合同。

二、不支持的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

下列,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

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三、预售商品房有什么风险

1、关于预售资质的风险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情况中存在很多不照章办事的情况,也就是预售人没有预售资质非法预售,给预购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预购人最关心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呢?法律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三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完成预售商品房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投资行为,才具备对外销售商品房的资格,才有权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预售房在起诉前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补办有关手续的,具备了上述预售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此,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预售人的资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关于定金和订金的风险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售方通常要求预购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在这个环节产生纠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有必要搞清楚定金与订金这两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在法律上它具有担保方式和作为违约责任两种功能。

在担保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定金可分为五类,分别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而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常用于承揽合同和服务合同。此处区别它们的意义就在于:定金适用双倍返还,而订金只适用原价返还。

3、关于一房多卖的风险

“一房多卖”的原因,除了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尚需规范、相关的法律仍需完善、行政管理无法到位、未能对整个市场给予严格地法律监督等诸多大环境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物权法颁布前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强制力度不够,未能够赋于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准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条明确规定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揭示了商品房预购环节中一大法律风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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