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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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标[2001]15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 语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过%。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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