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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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
第三部分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部分验收监测表格式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附录二:部分类别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附录八:验收监测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