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市场混乱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建设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百般刁难施工单位,甚至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随意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以达到其自身的种种利益,比如终止合同后由另外一家施工单位以更低的价格承接该工程,或是另外一家施工企业会给相关的人员高额的回扣、贿赂。施工企业面对建设单位的这种无理行为该如何办? 笔者有幸为四川省一家国有一级大型施工企业(下称甲建筑公司)代理了一起这方面的诉讼,并获得了圆满的结果。下面将此案例提供出来,供广大施工企业、承包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借鉴: 案情:甲建筑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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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时间非常长,法律关系复杂,索赔与反索赔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希望建筑界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为今后国际工程领域的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