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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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政策解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概况
1、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旧31号)中部分税务事项处理规定在新31号文件中予以修改和调整,但尚未明令全文废止。
1、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企业,均需按统一规定和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3、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分15%、10%、5%、3%的四档下限标准。
4、月(季)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
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执行中部分疑难问题
1、预缴方式能否采取除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之外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可见,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应当是最基本的预缴方式。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中对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规定的计税方法,也是针对据实预缴方式企业而言。新31号文第九条明确对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计税方法作出类似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就需按据实预缴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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