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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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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建设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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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办法》指出,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现了四大转变。

一是实现组织方式由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转变为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

二是重点内容从突出增长速度向控制合理环境容量、确定科学建设标准转变,从侧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向对各类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转变。

三是范围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转变。

四是实现城市规划技术属性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变。

对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修订,建设部高度重视,并专门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同时,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上还强调了三点意见。

第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第二,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前期研究。第三,切实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

汪光焘说,各地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呼声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注意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总要求,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一哄而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发展战略,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汪光焘还强调,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的规划引导,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做好当前重点工作,为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由建设部于1991年9月发布的。由于起草时历史背景的限制,这个办法在很多方面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内容。如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原则,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在内容上侧重关注的是城市建设活动等。

当前,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于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成为十分迫切的需要。

新闻链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记者14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的活动有: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记者13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也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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