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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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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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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施时间】1995-06-08【发布单位】建规字第333号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虹资料等;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纳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一)文字说明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3.原则规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二)图纸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4.其他必要的分极图纸。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7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道路交通规划(一)文本内容1.对外交通(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2.城市客运与货运(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2)自行车交通;(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4)客运换乘枢纽;(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3.道路系统(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三)图纸内容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给水工程规划(一)文本内容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4.水源地防护措施。(二)图纸内容1.水源及水蝇、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二条供电工程规划(一)文本内容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2.供电电源选择;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二)图纸内容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电信工程规划(一)文本内容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位置;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徽波通道的保护范围。(二)图纸内容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2.主要邮设施布局;3.收发讯区、徽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规划(一)文本内容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二)图纸内容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2.供热分区、热负荷;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燃气工程规划(一)文本内容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二)图纸内容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一)文本内容1.公共绿地指标;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4.主要林荫道布置;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二)图纸内容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平方米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一)文本内容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规划(一)文本内容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二)图纸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斐和浓度、有害物质指数;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防洪规划(一)文本内容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5.排涝防渍的措施。(二)图纸内容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空(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一)文本内容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6.贮备设施布局。(二)图纸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二)分区人口现状;(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地划分;(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图纸(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五)道路广场规划图。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七)土地经济分共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点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2.建筑间距的规定;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7.有关名词解释;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求;(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1)用地性质;(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3)建筑控制高度;(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6)交通出入口方位;(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1)人口容量(人/公顷);(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3)建筑色彩要求;(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三)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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