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宅基地是需要每家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获取方式一般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的划拨,另外一种是土地的转让,同时拥有宅基地之后,是需要对使用权进行确认的,也要办理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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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宅基地新政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一户一宅”将严格执行,不会强制恢复地貌,可以征税:如果你更富裕,农村建有更多的房屋,占用更多的区域,超出范围规定,不会被强制恢复,你可以放心一百。新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有了注释,将会有更多的人道待遇。由于历史原因,“多房一房”的问题可能在许多地区征税。超过标准的面积超过一个月,税率越高。
(二)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宅基地确权后,确权书就是咱农民朋友拥有该处宅基地户主权利的绝对铁证据。近些年农村征地补偿款也在随年提升,手里握着宅基地确权证书,农民就再也不需要担心土地被征用后享受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三)宅基地确权将逐步完成,今年是农村土地改革最关键的一年,随着农村“三权分置”逐渐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完成将发放不动产权证,这样一来,农民的权益将能更好的维护!并且,在遇到拆迁补偿等问题上,有了不动产权证,咱农民的话语权就更足了!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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