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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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邢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邢甲、邢乙、邢丙、邢丁。1980年严某死亡。邢某与李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在石景山区某院落居住。该院落系197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邢某与严某夫妇及其子女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院落建北房五间。上述房屋两间由邢某夫妇居住使用,邢甲居住使用两间,邢乙居住使用一间。建房时邢甲、邢乙参加农村集体劳动,邢丁年纪尚小,邢丙未与邢某夫妇共同生活。1981年邢丁与邢某在院落建西方两间。1996年邢丁将上述房屋北方五间、西房两间拆除,个人出资新建北房五间、西房三间、东房四间。1999年邢某死亡。2005年邢丁个人出资新建南房三间。2009年邢丁个人出资新建房一间。
李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院落进行析产,取得院落房屋的二分之一;请求继承邢某的遗产西房两间。
被告邢丁辩称,诉争房产全部由被告邢丁个人出资所建,系个人财产,不是邢某的遗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必须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占有、使用及合法建造房屋附属设施的权利。1975年邢某及家人建北房五间,邢丙结婚另过,邢丁年龄尚小,邢甲与邢乙与父母共同生活,参加农村集体劳动,在建房时出工出力。房屋应属于邢某夫妇与邢甲、邢乙共有。五间北房的三间属于邢某夫妇所有,一间归邢甲所有,一间归邢乙所有。
1979年严某死亡后,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亦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进行继承,对其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不予保护。故严某死亡后遗留房产应由邢某、邢甲、邢乙、邢丙、邢丁共有。
1981年邢某与家人新建西房两间,邢丁参加集体劳动,建房时出资出力,故上述房屋属于邢某与邢丁共有。
法院判决院落北房一间属于原告李某所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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