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城乡人口流动量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大城市的生活,多会从农村搬到城市工作定居,将农村里自家的土地发包给同村居民或是外地人,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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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要注意的问题有:
⑴注意选择适当的流转方式。
⑵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⑶依法办理流转合同的登记备案。
⑷保护本村村民的优先受让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民事合同之一种,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是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三是期限具有长期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
四是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的取得、交回、调整、补偿、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不能因合同其他因素的改变而改变。
五是形式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与其他民事合同形式上的多样性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届满。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的土地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承包的最长期限,因此,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合同自然应当解除,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2、土地灭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继续应当以土地的存在为前提,二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客体不存在,则法律关系当然消灭。因此,土地灭失是土地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
3、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主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立法的重点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发包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承包人一方则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行使空间。虽然法律有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但是这种期限对于发包人而言,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承包人则可以在承包期届满之前,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合同即告解除。
4、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因为迁入城市会导致合同解除。这里要注意,因迁入城市而导致承包合同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全家成员而不是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市;第二,迁入的城市的规模上,法律要求必须是设区的市而不是小城镇;第三,发包方能收回的土地只是耕地和草地而非所有的承包土地。
5、国家征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收当然不排除已经承包的土地。如果涉及承包的土地的,则承包合同因为国家征收而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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