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到底应该以保护私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产为主,立法机关也给出了答案: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专家估计,物权法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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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小区车位归属 无约定车位业主共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说法】
小区车位道路归业主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资损失追罚管理机构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老规定】
“公共利益”内涵未作界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照旧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胡康生称: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还是不能转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胡康生表示,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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