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废,当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终止协议书可以作废。一般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有规定的期限的,产生纠纷是可以选择去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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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可以作废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有以下行为的合同作废。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包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如果承包的是耕地,则最长期限是三十年;如果承包的是草地,则最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如果承包的是林地,则最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具体的承包期限由当事人自行在上述期限内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以前的法律关于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3]《土地管理法》
[4]《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5]《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6]《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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