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什么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思维导图

什么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琴瑟如你 浏览量:22023-02-28 18:07:02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什么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思维导图

核心内容:在土地和房屋的关系中,经常会看到“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说法,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这两种说法的法律涵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什么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什么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e1e50359157dd314ea72d15134ed23d

思维导图大纲

什么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二、如何理解“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以上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④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则构成重复抵押。

举例说明之:甲于5月1日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但没有将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6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而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此时,应当认定为就该房屋以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重复抵押”,但乙的抵押权属于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丙的抵押权属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

2、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但属于“一并处分”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赠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乡村企业建筑物抵押时“地随房走”,但“房不随地走”。

根据《物权法》第183、201条的规定: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③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两百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商场节能降耗方案和措施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商场节能降耗方案和措施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商场节能降耗方案和措施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ae0e3054835f2d9c3705914a9037de4

土体的压缩性与地基沉降计算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土体的压缩性与地基沉降计算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土体的压缩性与地基沉降计算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ccec170357f1a656e06bfac7351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