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还是比较重要的职位的,所以肯定企业招聘也比较谨慎,有些企业还会要求担任出纳职位的人,出具一位担保人才能正式入职。那么,这是合法的吗?出纳需要担保有问题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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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需要担保有问题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大多数公司对于出纳都会要求提供担保,可以说是潜规则。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从法律上说这种要求是违法的,出现了这样的事情要和公司相协商处理或者直接到公司所在的劳动局去进行举报就可以了。
(一)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的义务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