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丝织有限公司隐匿货款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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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丝织有限公司隐匿货款偷税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镇江市地税局稽查局供稿)
(一)案件来源
2003 年 10 月,丹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群众举报,对成立专案组,对江苏某丝织有限公司 2001 年 1 月 1 日 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专案稽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江苏某丝织有限公司是丹阳市某镇私营企业,主要从事丝绒织品的产销业务。 2001 年度申报销售收入 29452209.04 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9110.49 元; 2002 年申报销售收入 36232549.49 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46933.23 元。
(三)主要违法事实
2 001 年度,该公司收取销货款存进“个人信用借记卡”未入帐金额 905072.40 元; 2002 年度,该公司收取销货款存进“个人信用借记卡”未入帐金额 5218916.92 元,同时取得帐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3689.78 元;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该公司收取销货款存进“个人信用借记卡”未入帐金额 11894741.99 元,同时取得帐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113223.17 元。综上所述,该单位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三年帐外合计收取销货款 18018731.31 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由于该单位收入可以查实,而成本、费用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税发( 2000 ) 38 号文的规定,对该单位 2001 年、 2002 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率征收的办法征收,查补企业所得税 160 多万元、税款滞纳金 27 万,共计查补税、费、基金、滞纳金 190 多万元,同时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 8000 元。由于检查时该企业 2003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尚处于法定申报期,所以已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
专案组在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拟出以企业产销存情况为稽查重点,以企业帐务管理为突破口的检查方案。
方案确定后,专案组直奔财务科,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突击重点,主攻证据”等方法,积极组织证据的搜集工作,并把取证重点放在企业出纳人员的办公室。为了避免当事人转移、销毁证据,专案组采取暗中“人盯人”的措施,对现场人员的所有行为实施监控,最终在出纳处发现该企业 2003 年度帐外销售收入、支出、费用等发生的现金流水帐以及用于存取销售货款的三张个人信用“借记卡”,从而为案情突破奠定了基础。
专案组根据案情发展,就手头掌握的资料,结合举报材料和企业有关人员推托否认、侥幸过关的状况,特别是针对取得的证据只有 2003 年当年的,而缺乏 2001 年、 2002 年度企业隐瞒的收入资料,等复杂情况,将原稽查方案调整为“深入查实,突出重点,主攻收入”,同时确立了“集中封闭办案、创新思维查帐、依法据实定案”的办案原则。在检查方法上,采取“帐面检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以“借记卡”为主线,全面展开 2001 年、 2002 年企业隐瞒收入的证据搜集工作。一方面专案组找企业领导、财务负责人、出纳询问,督促他们提供当时的纳税资料和帐务处理情况,耐心地向他们宣传税法,以政策攻心,并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向他们提出一些问题,引导他们朝着专案组的信息需求方向思考并回答,由此基本摸清了企业不开票销售收入的来龙去脉,了解了企业帐户和货款流向等情况;同时专案组在银行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借记卡”开户以来的往来情况,初步掌握了 2001 年、 2002 年企业未开票作收入偷逃税款的证据。另一方面,根据“借记卡”银行对帐单上客户在苏州、嘉兴等地较为集中的特点,专案组在当地地税稽查局的支持配合下,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几个大客户进行外调,使“个人借记卡”所记录内容大多未开票销售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得到了进一步证实,形成了证据锁链。
本案中反映出的生活消费品企业偷税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此案采取的偷税手段及其成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货方面,由于其销售主要面向专业市场,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其中很大部分对方是不索取发票的,有些客户则就是冲着不要发票可以享受较低的售价而成交的,他们也在偷税行为中得到了价格实惠,受了益,有的甚至成为偷税“共谋者”。
二是原材料进货方面,由于产成品销售市场现金交易的盛行,也带动了原材料市场现金交易的肆虐。一些丝织厂在部分销售不开票隐瞒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也没有了索取进项发票的动力,为了“节省”进货成本,往往怂恿原材料供应者不开票而降低供货价,造成了偷税的恶性循环。
三是财务管理方面,由于现在大部分经营者都是私人,有的虽挂国有或集体牌子,实际已是“转包”甚至是“再转包”,这些经营者主观上,受个人利益驱动,一切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总想方设法偷点税,造成财务管理有法不依,混乱不堪,会计听命于经营者,会计信息严重不实,会计监管成为一句空话,一些看似简简单单、清清楚楚、毫无问题的帐只是用于应付税务部门检查的摆设,后面往往隐藏着深深的偷税“黑洞”;客观上,目前丝绸产销经营中普遍存在“回扣送礼”这一“行规”,而这一块在帐面不能暴露,于是千方百计找“下水道”,有的通过开具虚假的运费或其他费用发票列支,有的通过多转成本做文章,更多的是隐瞒不用开票的销售收入,成本结转则通过虚列方式进行消化,或干脆将进货一起隐藏,搞“飞过海”、“两头在外”。
由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除了要注重业务学习和经验积累以外,还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认真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观念
从查处的偷税案件反映出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纳税意识淡薄,又不注重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对税收的理解停留在感性认识上,看不到税法的威严,造成偷税问题的发生。有些主管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也爱借着协调的口气,为企业说情,干涉税务部门执法,致使许多税款流失。为此,必须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强全民纳税观念。
从该企业的稽查情况来看,税务征收部门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工作还不够扎实,不够深入,大多数人有种思维定势,认为个体、承包户、挂靠户偷税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制度健全的大中型企业不会或很少发生偷税行为,因而对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过程了解不多,监控不力,特别对其中的现金交易情况知之甚少,心中无数,使其长期处于严重失控状态。
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活动的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偷税案件仍屡查屡有,这说明稽查力度(尤其是处罚力度)还不够。税务部门只有把加大稽查及处罚力度落实到位,并且通过新闻媒介,对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给予“曝光”,对违法者产生威慑、警示作用,才能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从政策法规角度来看,主要要明确在企业成本无法准确核算的情况下,运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对原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改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得出的企业少缴应纳税额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额。
本案的查处也给我们的稽查工作留下了几点启示:
一是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兵贵神速,要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以快取胜。试想,本案中如果第一次入户检查时不果断出击,快速调查取证,取得关键的第一手资料— “银行借记卡”, 案件就很难得到突破,甚至会无功而返。
二是税务检查要善于发现疑点,炼就一双“火眼金睛”。通过分析、判断找到帐内帐外可疑之处,这对于我们税务稽查干部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素质要求。同时发现疑点后就应该抓住不放,追根问底。只有坚持到底,才能取得胜利。
三是要重视外围资料的搜集工作。查帐时多留个心眼。如对商品的货源情况、原材料进货渠道等,税务检查部门应有更多的了解,在对车站装卸、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时要善于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搜集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使这些大宗物资的经营情况、税源情况有效掌控在税务部门手中。
四是要重视查前准备工作。稽查干部对某一行业企业实行检查前,应多了解该行业经营中的大体情况、特点等,了解的渠道可以是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有了感性认识,再埋头查帐,就可以有的放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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