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00×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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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一些诸如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进其功能的费用(统称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在对这项支出性质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可见,会计制度与《通知》在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性质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主要是提供了质的标准,在量的方面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并且还出现了“可能流入”、“原先的估计”等主观性很强的字眼,使得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的弹性较大。后者给出的标准有着具体数额限制,显然更为严谨和直观。两相比较,《通知》能够起到有效地防止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来模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性质(即使双方都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也会有出入,本文未就此进行讨论)的作用。
从上面分析可知,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者判断同一笔支出性质时出现相异的结论。对企业而言,一项支出究竟是予以资本化逐年扣除还是直接费用化计入本期损益,势必影响年度利润额,进而改变纳税人应纳税额。
但是,《通知》也给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只要企业事先对装修金额进行测算,将其与房屋原值进行比较,把费用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就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假定条件不变,天晟公司改变装修方案,把原有工程分成一期(费用320万元)和二期(费用24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5年12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操作给公司带来了以下好处。
《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原有方案中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后,必将增加房产税计税依据。新方案下的一期和二期工程支出分别只占房屋原值的16%和12%,均未达到20%的标准,无须计入房屋原值,企业因此每年可少纳税款560×(1-10%)×1.2%=6.048万元(当地规定的房产余值按房屋原值扣除10%计算),金额虽然不算大,但考虑到房产税是企业一项长期固定的支出(直至房屋报废时才免于征收),节税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新方案下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列支,减少了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并不表明纳税人真正少支出了所得税款。由于这种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前期少纳税款将在后期逐步转回,在不考虑企业出现亏损、资产报废时的清理费用、清理收入以及净残值等因素时,无论是否改变装修方案,这笔费用最终都能起到抵减同样金额(560×33%=184.8万元)税款的作用,其总体所得税负担并没有任何程度的增减。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是否无法获得任何节税利益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大家都知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的基数是不包含净残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就意味着原有方案至少有28万元(560×5%)的装修费用无法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而新方案根本无须考虑这一因素,装修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分次装修累计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28×33%=9.24万元。
与原方案相比,新方案缩短了装修费用的摊销期限(两年),提前确认费用必将导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推迟至后期实现,从而滞后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企业资金不可能是无偿取得的,都有一定的成本,新方案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
假定公司要求的最低资金年报酬率为8%.在新方案下,装修费用冲减公司2004年度和2005年度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为178.931万元。在原有方案下,折旧是从2005年开始发挥抵税作用的,年均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2.54万元,累计折现额(即计算递延年金现值)为99.386万元。后者多支出79.545万元的现金流量(为简化分析,未考虑房产税支出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可见,天晟公司通过分次装修房屋,将费用性质由资本性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后,既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又避免了增加房屋原值,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非常划算。但是,这只是一种筹划思路,不能生搬硬套。如果分次装修影响到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分次装修期间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企业就应该通盘考虑,改变策略,选择更为有利的装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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