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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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些税收优惠条件,是企业一设立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纳税人采取一定方法。创造条件去适应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其中设立新的机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例如: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销售大型机械并负责运输,企业内设有规模比较大的运输队,运输成本一般占整个销售收入的30%。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由于运输队的资产为大型运输车辆,只能抵扣所购汽油所含的进项税额。这家企业决定把运输队独立出去,专门设立一个运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这家运输公司设立后,按照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因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又少,缴纳营业都显然节省税收。同时运输独立后,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运输公司的车辆,可以取得运输发票,按运费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大大节省了税收的支出。
(二)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其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二是由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利用企业的分立,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33%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少交税款提供了可能。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也可使整体税负减轻。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计税方法和税率都不相同,这也为企业分立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
(三)设立新企业时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中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很多项目减税、免税的规定、我们可充分利用税法上对特殊类型企业征税的规定。如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持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额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虽然法律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但不少企业在开办时,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使不是特殊类型的企业变成特殊类型的企业。如采取与中小学合办或挂靠在学校名下的形式;在创办初期,招聘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然后到民政部门申请为福利企业;借外籍人员的名义,举办所谓外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对这种组织形式法律上本身就没有明确,在纳税上就更有空子可钻。
(四)出口退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1.利用货物出口退税进行纳税筹划
依照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按税法规定退还给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税法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虽然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一般比国内市场价格低,但只要其价格差别幅度在17%以内,出口更有利可图。因此,如果生产的产品具备出口的条件,应充分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比较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的优劣,以便于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办法。由于消费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是实际意义的征多少退多少,故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比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决定产品销售渠道时,应充分考虑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