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法新规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了1600元,这一调整使得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合法节税的方法有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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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免征额下的个税筹划新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区间收入者:年终奖少纳税
目前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所以以往通过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匀分布于各月发放以避免适用较高税率的节税策略已不必要。然而,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却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报酬发放形式更能帮助个人节税。
案例分析
刘先生、陈先生是同一家公司的雇员,他们的全年税前工资收入总额均为60000元,但该公司针对二人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工资发放形式:刘先生每月获得工资5000元,无年终奖金,陈先生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可一次性获得奖金18000元。
刘先生纳税情况
免征额为800元时,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800)×15%-125〕×12=6060元;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1600)×15%-125〕×12=4620元。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使刘先生全年节税1440元,相对节税率为23.76%〔(6060-4620)/6060〕。
陈先生纳税情况
免征额为800元时,全年应纳税额为〔(3500-800)×15%-125〕×12+(18000×10%-25)=5135元;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应纳税额为〔(3500-1600)×10%-25〕×12+(18000×10%-25)=3755元。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使陈先生全年节税1380元,但相对节税率上升为26.87% 〔(5135-3755)/5135〕。
由上例可见,按照新税法,陈、刘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均比以往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由于陈先生平时按月取得的基本收入3500元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为1900元,适用税率10%,比费用减除标准为800元时下降了一个税率级次,所以全年应纳税额有了更大幅度的下降,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所以,对于月收入在2800元~3600元的个人来说,以前是减除800元的费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元,落入边际税率为15%的税率级距;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2000元,适用税率10%,比原来下降了一个税率级次(5个百分点),这就使得平时月基本收入承担的税负下降得更为显著,所以对于在这个收入区间的个人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报酬取得形式更有可能节税。不过应该注意,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改变了以往全年一次性奖金“寻找”适用税率的方法,纳税人在筹划平时每月基本收入和年终效益收入的分配时,要注意防止顾此失彼,因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落入较高的适用税率区间而多缴税款。
临界点右侧收入者:劳务形式少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提高的费用减除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与工资、薪金相关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依然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这种差异使得按工薪取得收入和按劳务报酬取得收入的“有利”和“不利”区间发生变动。
免征额提高以前,当个人月收入处于5800元~20800元时,通过计算,13375元可以看作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纳税的一个“临界点”。可以验证的是,在临界点左侧,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多于按工薪所得纳税;在临界点右侧,恰好相反。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以后,同样可以计算得到新的临界值为17375元。因此可以说,新税法使得临界点由13375元“跃升”到17375元。总之,在可以对某些应税所得项目作适当变通的情况下,对于月收入处于13375元~17375元的个人,如果说以前作为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取得收入纳税更有利,那么,在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则应该反其道而行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雇用与被雇佣关系,按工薪所得纳税,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案例分析 特殊版式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前
此项收入若按工薪所得项目获得,每月应纳税额=(15000-800)×20%-375=2465元;若按劳务报酬取得,每月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可见,张先生此时保持兼职身份,在纳税上更有利。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后
此项收入若按劳务报酬取得,每月应纳税额不变,仍为2400元,而按照工薪所得项目的每月应纳税额=(15000-1600)×20%-375=2305元。此时,张先生应该积极与公司协商,争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按照工薪所得纳税以节约税款。
月收入低于1600元者:均衡收入愈加有利
采用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发放报酬会使纳税人全年各月的收入时高时低,而且往往相差较大。鉴于此,现实中企业可以考虑尽量均衡每月的工资发放,这样员工每次纳税所适用的税率就会降低,从而降低全年应纳税额。如果将这也视为一种筹划,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后,对基本工资低于1600元的个人来说,谋求此种筹划变得更为有利可图。
案例分析
某公司采用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为员工发放报酬。员工李先生(基本工资为800元/月)全年各月工资如下:900、1000、1600、2000、2500、1800、1200、2800、1400、1000、800、3000(单位:元)。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前
李先生在不筹划条件下全年应纳税额为(900-800)×5%+(1000-800)×5%+……+〔(3000-800)×15%-125〕=830元。如果适当进行筹划,即预先估计李先生本年每月平均工资(可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来估计,假定上年共发放工资19200元),计为1600元(19200/12),最后一月再根据李先生实际应得的工资多退少补(本例中就是1~11月每月发放1600元,12月发放2400元)。经过筹划,李先生本年应纳税额为〔(1600-800)×10%-25〕×11+〔(2400-800)×10%-25〕=740元。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后
李先生在不筹划条件下全年应纳税额为(2000-1600)×5%+……+〔(3000-1600)×10%-25〕=305元;在筹划条件下,这一数额为(2400-1600)×10%-25=55元,即只有12月份纳税55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前后,纳税筹划给李先生带来的税负下降幅度分别为10.84%〔(830-740)/830〕和81.97%〔(305-55)/305〕。可见,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将使个人在均衡获得工资方式上得到更好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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