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供职的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企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业外还有数十家为主业配套服务的部门,这些部门有些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有些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06年,集团公司对下属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子分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分别对承担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和公路运输业务的两家公司(以下简称铁运公司和运输公司)以及承担集团自动化业务和电信业务的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和信息公司)进行合并。运输公司和自动化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子公司,其中自动化公司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铁运公司和信息公司则是集团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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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运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来了解一下四家企业当时的业务范围、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流程与税务处理方式。运输公司承担整个集团公司的公路运输业务,包括原材料进厂、厂内倒运、产品出厂等产供销全环节业务,由于是子公司,其所有的业务均开具正规统一的运费发票,独立核算收入、成本、利润,独立上缴各项税金。铁运公司承担整个集团公司的铁路运输业务,其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对这部分收入只做成本结转下道工序,不做收入、利润核算;其余还有少量收入来源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以外,对这部分收入由集团公司开具发票,统一核算收入、利润,统一纳税;自动化公司承担集团所属子分公司网络平台建设、软件开发设计、工业自动控制等业务,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分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同运输公司一致;信息公司承担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及居民电信通讯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同铁运公司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其业务收入较高,但利润水平不高。
其次,全面了解四家公司分别涉及的税种(见表1)。
表1
单位名称
涉及税种
运输公司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铁运公司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自动化公司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信息公司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铁运公司与运输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均为3%;自动化公司与信息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自动化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运输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由于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集团公司与自动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同时,由于集团公司近年来为提高产能、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较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集团公司当年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手续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完毕,且预计当年较上年新增所得税均可抵扣。
根据这四家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殊性及内部相关政策,假设其收入、利润情况如表2。
表2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收入
利润
净收入
运输公司
3 000
200
--
铁运公司
1 000
120
--
自动化公司
300
--
30
信息公司
800
--
30
①方案A:将子公司注销,转变为分公司。
先来看运输公司与铁运公司。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相关增值税法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运输公司当年从集团公司取得运费收入3 000万元,盈利200万元,作为子公司,其需缴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均不考虑附征税),需缴纳所得税200×33%=66(万元),而集团公司依据其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 000×7%=210(万元)。如果将运输公司注销转变为分公司,其运费将以内部转账而非收入的形式出现且不开具运费普通发票,原来要缴纳的90万元营业税现不用缴纳了,集团公司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了,同时,经财务部门重新计算,集团公司当年较上年新增所得税仍可抵扣其国产设备投资,即转变为分公司也不影响集团公司的所得税抵扣,因此对于整个集团公司而言,要多交54万元(210-66-90)的税款。
再来看自动化公司与信息公司。由于自动化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性质的特殊性,其相关业务需获得相应的资质,在取得该资质后,可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当自动化公司作为子公司时,免征营业税300×5%=1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30×15%=4.5(万元)。而若将其法人资格注销转变为分公司,则集团公司必须作为主体重新办理相关资质,办理资质要求其符合办理条件的业务收入总额必须占主营收入的70%以上。而作为一个大型企业集团,300万元的四技收入占集团公司主营收入的比例远达不到70%的要求,因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经财务部门计算,即使再新增4.5万元的所得税,集团公司当年较上年新增所得税还仍在抵扣范围内。所以,集团公司最终要多缴营业税15万元。
A方案会造成集团公司多缴纳税款54+15=69(万元)。
②方案B:保持子公司法人资格,将现有的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的一部分。
仍先来看运输公司与铁运公司。铁运公司当年取得收入1 000万,盈利为120万元,当其为集团的分公司时,其收入以内部转账形式出现,不涉及营业税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如果其转变为运输公司的一部分,则运输公司当年需要多缴纳营业税1 000×3%=30(万元),与之对应的,集团公司按其取得的运费发票可多抵扣进项税额为1 000×7%=70(万元);运输公司当年需要多缴纳所得税120×33%=39.6(万元)。从整个集团角度来说,比以前多节约税款0.4万元(30-70+39.6)。
信息公司与铁运公司虽然都有从集团所属子公司和集团以外取得的业务收入,但其盈利能力不高的性质决定了其作为分公司时,对集团整体税负不造成大的影响。但当其作为子公司的一部分时,高收入低利润则成为劣势,多缴税金成为必然。信息公司当年取得收入800万元,从集团内所属分公司取得净收入20万元,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外部取得净收入10万元。当其转变为自动化公司的一部分时,由于信息公司的营业收入远远高于自动化公司,其作为自动化公司的一部分会造成自动化公司获得相关资质的业务收入占比下降,从而造成其四技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时,自动化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 100万元,需缴纳营业税1 100×5%=55(万元);净收入为6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0×15%=9(万元),整个集团多缴纳税款55+9=64(万元)。
通过分析,B方案会造成集团公司多上缴税款64-0.4=63.6(万元)。
以上两种方案税负有高有低,但却都比以前有所增加。同时,两种方案都会给自动化公司的正常运转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考虑第三种方案。
③方案C:保持目前的组织形式,只在行政管理上进行合并。
无论在会计核算还是税务管理上,这种方案都是可行的。与前两种方案相比,四家公司的税负均保持以前的水平,没有增加;困扰自动化公司的资质问题也不复存在。经研究后,集团公司最终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所在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与经营管理者都认识到: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只有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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